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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
我市出台的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明确了10条措施,在我市已实施的房地产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,旨在进一步满足居民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。

一、推行房票跨区安置

根据《通知》第一条明确,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域范围内实现通兑通用,房票开具后6个月内使用的,按照房票使用金额的10%给予奖励;712个月内使用的,按照房票使用金额的5%给予奖励;1年后再使用的,按房票票面原值兑付,不再给予奖励。

二、调整购买新房奖补标准

根据《通知》第二条明确,202441日起至2025630日期间,在主城区范围内(崇川区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锡通园区,下同)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无论首套或非首套住房,均给予购房款总额1.5%的奖补,购房款总额认定以住宅部分契税计税金额(契税缴纳票据)为依据。2023916日起至2024331日,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,仍按照通住建房〔2023144号文中购房款总额的1%给予奖补。购买二手住房不享受以上任何形式奖补。

三、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,调整首套和二套住房首付比例,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

《通知》第三条明确,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;将首套、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%25%。我市在继续执行购房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城区无住房的,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住房认定外,购房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城区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,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住房认定。二孩及以上家庭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,在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住房。